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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天景山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5/3/3 12:04:11 作者:无 有800位读者读过

一、指导思想
促进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在校党委、校长室的领导下,对全校的学籍实行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对入学新生的学籍进行一次性办理,每学年对全校学籍进行一次年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接收没有正常办理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相关学籍材料。
三、学籍档案
第四条 教务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招生录取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电子学籍,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以及其他学籍材料与管理文件。
四、新生入学
第六条 参加本市当年中考学生,学校直接到市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根据市县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中毕业生当年的升学考试成绩,结合个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缴费入学(两周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外市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单的原件,择优录取。再凭三证的原件到市教育局中教处办理补录手续。
第八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原因(如父母离异、学习中因姓名遇到极大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麻烦等)要求更名的,需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曾用名一栏为更名前姓名)及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办理更改手续。
第九条 每年十月按教育局要求办理新生学籍上报数据库和学年度班数、学生数统计表。全校学生的学籍号一律使用市中教科规定的注册学号代码,新生入学后即按规定编制学籍号。
五、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内不得转学,跨省、市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转学。转出需提供转学证明、学籍材料、符合转学条件的证明材料。转入需提供转学证明(加盖转出学校及其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转入学校公章)、学籍档案、符合转学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转学条件的同学,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校长室研究,填写经县(区)教育局审核的《淮安市高中学籍变更情况审批表》,到市教育局中教处办理核准手续,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存档。
六、借读
第十一条 符合借读条件的同学,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原学校、接收学校公章的借读证明等),经校长室研究,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接收学校负责管理、考核并提供结论给原学校,毕业证书由原学校发放。借读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中教处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借读学生一律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中途任何年级和个人不得接收借读生。
第十三条 借读、转学只能在同年级内进行。
七、休学和复学
第十四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三个月以上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发票等证明资料,均需原件,复印件留存县区教育局),由级部主任、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室讨论。填写《淮安市高中学籍变更情况审批表》,报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批,每学期1次。休学情况学校将记入其学籍证和学生登记表。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学生凭休学证明和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不得提前。
八、毕业和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毕业成绩和相关考查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统一填写毕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姓名与名册相符,相片、编号、章印齐全),根据统一编号办法编号;按学籍管理数据库编排顺序排列好(转学、复学、更名应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经县(区)教育局中教科审核后,每年5月份以县(区)为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补考后仍不符合的)只发给学校颁发的肄业证书。
九、升学
第二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所有应届毕业生,当年由学校统一办理参加高考手续,参加当年高考。学校保存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及高校录取情况记录。
十、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奖项均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一年。一年内确有明显进步,错误得到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撤销处分,并在记过以上处分栏内填写撤销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年,仍无改正表现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校领导班子研究确定,通知学生本人。填写《淮安市高中学籍变更情况审批表》,经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中教处核准注销学籍,并在校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