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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发表日期:2009/2/11 17:30:03 作者:无 有1019位读者读过

校务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南京市天景山中学

【摘要】建立学校与社会,尤其是与社区的良性关系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围绕校务委员会这一实践中的课题、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互动为切入口、从维护学校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设计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将校务委员会的功能设计为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申诉的机构、维护学生利益的机构、学校、家庭与社区三方联动合作的机构、将校务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和学校接受社区监督的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在实践层面上提出了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  校务委员会  功能设计  工作机制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要改善现行学校的体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校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建立学校与所在社区的良性关系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关注的问题。南京市学校的校务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2007年4月,南京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务委员会建设的实验研究”被列为国家一般课题“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的子课题,到2007年底形成了“一主两翼”的学校管理体制建设思路,从一开始的六所试点学校到现在六十所学校参加试点,校务委员会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工作受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肯定,校务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现代学校制度视野下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功能设计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小学的校长负责制,上级机关的领导、校长负责制和党支部领导以及教代会制度构成了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体制。党支部领导保障了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学校的政治、思想领导,教代会制度确认了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学校民主管理的思想。

但是,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主体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得到体现,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并未在学校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得到体现,因而将“校务委员会”设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机构。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挥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将校务委员会当作学校、家庭与社区三方联动合作的机构,协调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的之间关系,谋求学校、家庭与社区共同发挥教育影响、形成教育合力。并且,学校坚持“以我为主”,将校务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和学校接受社区监督的机构。可见,将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新形势下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途径。

二、校务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定位

(一)校务委员会是校内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申诉的机构。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要面对人的权利、利益和需求等基本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未成年学生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学校的尊重,而且未成年学生作为正在发展中的人和不完善的人以及富有发展潜力的人的基本权利更应得到学校的尊重和关注。因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成立包括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内的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申诉机构。例如:校务委员会注重处分学生的程序设定:

1、建立健全处分证据制度,保障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确证性。 

对学生行为作出违纪定性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学生违纪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充分保障学生违纪处分的确证性。

(1)健全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证据保存制度。

(2)重视对违纪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收集。

(3)保证所收集的违纪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的“合法性”。

建立健全说明理由制度,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违纪处分的民主参与权。

学校应当告知违纪学生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学校应当允许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具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违纪学生对案件信息的占有,使违纪学生获得真正有效的法律帮助,能实质地实现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与校方“平等对抗”的权利。为使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及时发现学校证据的漏洞,在校务委员会的商谈中有针对性地、理性化地进行辩解,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消极情况的出现。

(4)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校务委员会作出,经校长签署公布,送达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学生可以向校长提出书面上诉,可以向学校校务委员会申诉,由校长和校务委员会作出裁定。

校务委员会作为校内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申诉机构,必然会面对“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事情的处理、“学生在学校中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这两大虽不常见但却令学校极其棘手的问题。校务委员会在此类问题上的有效运作会比学校的信度更高,效果更好。

(二)校务委员会是维护学生利益的机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一费制”和“两免一补”,但这不排除服务性收费。例如:教辅用书的征订、校服的征订、学生奶的征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发放、优秀家长的评选等。但是,正因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一费制”的背景,收取相关服务性费用在初中服务的社区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学生家长认识上误区使学校承担了不应有的负担。再加上校外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不规范收费和社会上人们对教育“乱收费”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的作用,使得社区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肩负了不应有的责难。因而,把校务委员会作为维护学生利益机构的定位,一方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真正维护学生的利益、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另一方面使学生家长参与到学校服务性收费的整个过程中来,有利于学校建立涉及学生利益的具有广泛参与性、公开性和透明的管理体制,改变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一长制”或“一言堂”而带来的消极后果。

(三)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家庭联系、交流和合作的机构。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挥家庭的教育影响,形成家校教育合力,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教育实践中,学校对于家校合作缺乏主动意识,没有激发家长的参与热情,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仅限于家长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个人对个人的层面,即使是家长的主动参与,也只是单向度的参与,或关注学业或是一种“问题型合作”,家校合作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未在制度层面上落实,学校对家校一致教育影响共同教育学生虽有认识,但并未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协调家校教育影响,即使是家长学校的建设也只不过是“运动式”的,阶段性强而连续性不够。因而将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在制度架构让其成为学校、家庭联系、交流和合作的机构,将家校共建作为校务委员会的一个职能,通过在学校在家校共建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学校多一方信息渠道,多一种教育力量,多一份舆论支持。

现代学校制度视野下的校务委员会也理应成为学校对其社区的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机构。例如:家庭背景对学生健康成长的影响分析、不完整家庭子女的教育、亲子关系知识的介绍和能力的培养、“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家校合作的方式方法等,从而改变学校只在家长会上有限地与学生家长接触和家长会通常成为了教师“教育”或者“训斥”家长会议的做法。校务委员会的工作会促进学校与家庭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教育学生,学校成为“社区”的学校,成为连结家庭和社会的纽带,优化了未成年学生成长的环境。这也是学校进行校务委员会工作的学校的动力所在。

(四)校务委员会是家长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和学校接受社区监督的机构。

对于家长通过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的内部管理,学校要坚持“以我为主”。

一是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参与学校的内部管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会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进一步推进了校务公开。

二是让家长通过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到学校的队伍建设、师德建设、行风建设、学校的形象打造等工作的评价工作中来,构建学校立体的评价体系,家长对学校教职工是否遵守“三要八不准”、践行教师誓词的程度等拥有监督权、评价权,但这种评价不是终结性评价。

家长通过校务委员会参与到学校内部管理中来,扩大了学校校务公开的渠道,扩大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会促进学校依法自主规范办学,会有效地推动学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通过引进社区资源,让社区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中来,使学校教职工不仅重视来自教育系统内部的行政性评价,更要重视来自教育系统外部的社会性评价,进一步强化学校“为学生的发展服务”的核心功能定位,提高社会对学校的满意度。

三、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校务委员会成员有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11—13人构成,其中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校的分管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其秘书长为德育主任。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教师代表,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家长代表,其中,家长代表的产生方式(如海选、差额选举、指定等)和人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校务委员会机构的信度。

校务委员会章程是校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应该写入学校的章程之中。

校务委员会开展工作要一事一议一总结。校务委员会工作程序以校长提交的书面议题为起点,以年级家长代表大会收集的家长意见为主要决策依据,以是否合乎相应法律法规为决策主要标准,以“票决”形式形成决议且经过全体成员签字后递交校长室。这里还有更多细节的内容,如家长代表大会的召开,要有书面 通知,家长因故不能参加委托他人参加要有授权书,参会家长必须要达到90%,家长要有表达意见的工具等。

校务委员会开展工作要一切围绕学生,但又不是围绕学生的一切。

校务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充分合作。校务委员会成员要确立共同的教育价值取向,维护学校、学生和家庭的共同利益,完成共同的目标,提倡合作的理念;校长与校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校务委员会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全体家长共同意见,它的权力源于全体家长的委托和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校务委员会的合法性更象是民间公约和社区缔约的效力。即使是得到所有家长的赞同而得到的局部的“合法性”能否得到尊重,特别是得到媒体的尊重,学校的行为是否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定和相关政策。前期校务委员会在南京学校的试点工作说明了校务委员会工作不能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等以及学校管理相关的制度。

要建立校务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评价与激励机制,确立“以人为本”的校务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的评价思想,采取多种激励方式确保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校务委员会在不同的学校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如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家校共同体、家校委员会、家校工作委员会、教育议事会等,但其内容不同与现阶段的学校家长委员会。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教育背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仅围绕“校务委员会”这一实践中的课题,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互动为切入口,从维护学校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设计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在实践层面上提出了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对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尝试作一探索,旨在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的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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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